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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侵犯馬蓉的名譽權了嗎?
人氣:7131 發布時間:2016-08-16
王寶強離婚事件還在發酵。先是王寶強高調宣布妻子婚外通奸;之后又是“借錢”去打離婚官司;目前馬蓉已經對王寶強提出了名譽侵權的訴訟。
有人認為,王寶強在公共輿論空間里宣布自己老婆出軌,侵犯了老婆的隱私權,進一步認為,很多網民指責馬蓉是“一場法盲的狂歡”。
通奸和名譽權、隱私權到底是該怎樣平衡?網民斥責馬蓉是否構成誹謗了呢?
一、隱私權并非不受限制
老公在馬路當間控訴老婆出軌,求大家評評理,這個事兒居然套上了“侵犯隱私權”,這種“城會玩”讓不少法學專家大跌眼鏡。真沒想到啊!
隱私權是一種相對的權利,也是受到其他權利限制的,比如,官員的隱私,可能受到公民知情權的限制;公民在公共場所的隱私權,受到媒體正當報道權的限制;被保險人的健康隱私,可能受到保險公司權利的限制。
《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出軌本身就是對配偶婚姻權利的侵犯。如果出軌的確是事實,王寶強作為受害一方,難道還要誓死捍衛這種“隱私權”嗎?或者說,馬蓉的“隱私權”,難道應該建立在王寶強的配偶忠誠權被損害的基礎之上嗎?
就像我們討論“婚內強奸”,婚內強奸的確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權,但是,不能反過來說,女性的性自主權就是不受限制的。否則,武大郎對潘金蓮和西門慶捉奸,也算侵犯了潘金蓮的性自主權。這個腦洞開得太大。
當然對于配偶出軌這個事兒,王寶強可以選擇不在公眾平臺上說,但是,說了也不代表構成侵權。
二、若出軌屬實,則離婚聲明不構成誹謗
目前,馬蓉已經對王寶強提出了名譽侵權的訴訟,按《侵權責任法》和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國的名譽侵權主要分成兩種形式:一是失實的誹謗;二是雖然沒有失實,但構成了人格侮辱。
王寶強既然公開說自己老婆出軌,那么就應該拿出證據來證明沒有“失實”,否則就可能構成誹謗。當然,不是說王寶強要向公眾公開證據,面對馬蓉的起訴,他需要的是在法庭上對侵權訴訟舉證。至于名譽侵權的第二種形式——“雖然沒有失實,但構成了人格侮辱”,在之前王寶強的離婚聲明中,我們沒有看到類似“婊子”“賤貨”之類人格侮辱的字眼,恐怕第二種類型的名譽侵權很難構成。
三、馬蓉對于批評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至于網民跑到馬蓉的微博下進行的指責甚至漫罵,是否構成侵權,也當條分縷析做分析。
一者,有人曬出一些裸照,稱是馬蓉被捉奸的現場照片。這個無疑已經越過了底線,已經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甚至犯罪。人體隱私部位的圖像,是隱私權保護的最核心、最基礎性的內容,無論基于什么原因或者權利,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曝光這種圖片。
二者,有人在王寶強聲明中的“出軌”內容之外,編派出了很多謠言,什么“王寶強孩子非親生”,什么“馬蓉之前策劃了多起車禍,企圖害死親夫”等,這種失實謠言很可能構成誹謗,要承擔民事責任。
三者,對于普通網民對于馬蓉的指責、謾罵,其中可能涉嫌名譽侵權,但是還應該看到一點,馬蓉作為“公眾人物”,其名譽權是受到扣減的。因為作為公眾人物,本來就有義務接受公眾的點評,哪怕其中很多并不友好,公眾人物也正是在這種點評中獲得名聲和人氣。所以,作為公眾人物,馬蓉對于公眾的指責,在一定限度內有容忍的義務。
四、公眾有權評判出軌行為
對于通奸、出軌,一個正常的社會自然會作出道德批判,當事人的社會評價會降低,這也是一個社會對敗德行為應有的防御機制。如果不是進行人格侮辱,或者造謠誹謗,那么,這離某些人所臆想出來的“祠堂私刑”“游街”“沉塘”還差著十萬八千里,社會還沒有開放到需要誓死捍衛馬蓉們出軌權的份上。
1960年,英國法律委員會在其“取消向通奸的第三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的工作報告中,有這樣一段話:“我們雖傾向于取消通奸損害賠償之訴,但是這通常是社會道德感決定的事項,其或許會感覺在令人氣憤的事例中一個富有的引誘他人配偶的人應當付出金錢代價。我們將歡迎法律人或非法律人表達其意見。”
可能有人以為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可以指責王寶強的“不體面”,捍衛馬蓉的“隱私權”。但是,婚姻的本質是兩性的結合和忠誠,這是一個社會最重要的價值觀之一。對于違反《婚姻法》“夫妻忠誠義務”的通奸行為,王寶強作為受害人,有權利說話;對于公眾人物涉嫌通奸的行為,公眾也有權作出道德評判。